教育部訂定「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請查照。
縣府109年8月5日府教學字第1090369866號函:
主旨:教育部訂定「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94386號函
辦理。
二、查108年6月5日修正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行政
院109年5月21日院臺教字第1090015037號令定自109年6月
30日施行。為使學校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處理中之教師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有所遵循,並提示本法修正
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及學校辦
理不適任教師查詢與通報等作業重點,爰訂定本注意事
項。
三、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教評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
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送達生效之
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學校應依本注意事項
附表規定之處理方式與期限辦理。
四、學校教師如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及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經學校或主管機
關核准解聘或停聘者,學校應即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於解聘或停聘之書面
通知送達當事人後7日內,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
(網址:https://unfitinfo.moe.gov.tw/)登載通報資
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主旨:教育部訂定「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94386號函
辦理。
二、查108年6月5日修正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行政
院109年5月21日院臺教字第1090015037號令定自109年6月
30日施行。為使學校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處理中之教師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有所遵循,並提示本法修正
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及學校辦
理不適任教師查詢與通報等作業重點,爰訂定本注意事
項。
三、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教評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
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送達生效之
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學校應依本注意事項
附表規定之處理方式與期限辦理。
四、學校教師如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及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經學校或主管機
關核准解聘或停聘者,學校應即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於解聘或停聘之書面
通知送達當事人後7日內,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
(網址:https://unfitinfo.moe.gov.tw/)登載通報資
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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