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教師】-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及增訂一案,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一、 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本府110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90398237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修正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檢附旨揭修正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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