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以下稱地域加給表),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縣府108年12月6日府人給字第1080391485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以下稱地域加給表),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7843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地域加給表附則第8點及第9點,地方政府得就地域加給表或「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擇一適用。為維持制度穩定性,本縣繼續按地域加給表辦理山僻地區之地域加給。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以下稱地域加給表),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7843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地域加給表附則第8點及第9點,地方政府得就地域加給表或「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擇一適用。為維持制度穩定性,本縣繼續按地域加給表辦理山僻地區之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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