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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所遺課務安排及代課鐘點費核給方式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03月06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90024290號函辦理。
二、查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
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
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
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
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復查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
第1090030116號函規定,高中職以下學校之學生家長,於
學校因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有關教師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如符合請防疫隔離假及防
疫照顧假,其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
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至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期間
請假,請依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
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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