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業已修正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嗣後退休(職)案件請改以最新書表報送
縣府109年3月24日府人給字第1094651556號函:
主旨:銓敘部業已修正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嗣後退休(職)案件請改以最新書表報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3月16日部退二字第1094910657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6條第2項、第10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公保法修正施行前之年資,最高給付36個月之一次養老給付;修正施行後之年資,得再加給,最高以給付42個月(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仍以36個月為限。此外,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切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則得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42個月。為因應上開公保法修正一次養老給付上限,銓敘部爰配合修正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相關書表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並以銓敘部103年5月30日部退二字第1033808912號函通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請各機關學校於報送相關案件前,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並規定一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之安定性。先予敘明。
三、復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實務上有具辦理優惠存款權利之公務人員選擇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者,因其每月退休所得超出退撫法附表3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時,其各實施期間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已為0元之情形;或各實施期間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雖非為0元,惟其若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得請領高於36個月部分之一次養老給付金額,高於其得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總額。據上,公務人員究竟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或選擇辦理優惠存款,因涉及當事人權益,應審慎評估後予以選擇。是為確認當事人是否選擇辦理優惠存款,爰修正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新增選擇「不拋棄」辦理優惠存款權利相關文字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並重申前開銓敘部103年5月30日函之規定,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一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之。
四、前開修正後之退休(職)書表,請各機關學校自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項下,自行下載使用。
主旨:銓敘部業已修正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嗣後退休(職)案件請改以最新書表報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3月16日部退二字第1094910657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6條第2項、第10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公保法修正施行前之年資,最高給付36個月之一次養老給付;修正施行後之年資,得再加給,最高以給付42個月(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仍以36個月為限。此外,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切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則得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42個月。為因應上開公保法修正一次養老給付上限,銓敘部爰配合修正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相關書表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並以銓敘部103年5月30日部退二字第1033808912號函通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請各機關學校於報送相關案件前,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並規定一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之安定性。先予敘明。
三、復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實務上有具辦理優惠存款權利之公務人員選擇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者,因其每月退休所得超出退撫法附表3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時,其各實施期間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已為0元之情形;或各實施期間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雖非為0元,惟其若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得請領高於36個月部分之一次養老給付金額,高於其得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總額。據上,公務人員究竟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或選擇辦理優惠存款,因涉及當事人權益,應審慎評估後予以選擇。是為確認當事人是否選擇辦理優惠存款,爰修正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新增選擇「不拋棄」辦理優惠存款權利相關文字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並重申前開銓敘部103年5月30日函之規定,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一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之。
四、前開修正後之退休(職)書表,請各機關學校自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項下,自行下載使用。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