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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於109年3月24日修正發布(詳如附件),請貴校轉知所屬知悉

縣府109年4月10日府教學字第1090347403號函: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於109年3月24日修正發布(詳如附件),請貴校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04月0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7076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於第1款新增補償適用對象之但書規定:「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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