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得否依行政院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由服務學校為其投保額外保險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縣府109年4月20日府人給字第1094610915號函: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得否依行政院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由服務學校為其投保額外保險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COVID-19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為第5類法定傳染病,為保障實際執行相關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行政院於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示,從事COVID-19相關防疫工作者如「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同意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為其辦理額外保險;另本府109年2月18日函說明以,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旨揭防疫工作者,本府同意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為其辦理額外保險;然該員工是否為「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者」,應俟本府審認同意後,再由該機關學校逕行辦理投保事宜,合先敘明。
二、經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8日發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分別由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及里長(或里幹事)進行追蹤關懷,非由學校人員執行及直接接觸。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第4項以,教育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進行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綜上,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並非「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者」之防疫工作人員,故不符合得以辦理額外投保之條件。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得否依行政院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由服務學校為其投保額外保險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COVID-19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為第5類法定傳染病,為保障實際執行相關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行政院於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示,從事COVID-19相關防疫工作者如「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同意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為其辦理額外保險;另本府109年2月18日函說明以,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旨揭防疫工作者,本府同意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為其辦理額外保險;然該員工是否為「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者」,應俟本府審認同意後,再由該機關學校逕行辦理投保事宜,合先敘明。
二、經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8日發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分別由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及里長(或里幹事)進行追蹤關懷,非由學校人員執行及直接接觸。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第4項以,教育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進行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綜上,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並非「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者」之防疫工作人員,故不符合得以辦理額外投保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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