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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請查照。

縣府109年7月7日府人給字第1094653625號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7月3日部退二字第1094950883號函辦理。

二、查退撫法、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發放辦法),均自107年7月1日施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原優存辦法)及原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原發放作業要點)均配合新法規施行而予以廢止。其中,有關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或優存利息應辦理追繳之程序,依退撫法第69條至第72條、第75條至第77條、第79條至第80條、優存辦法第16條及查驗發放辦法等相關規定,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如有溢領退撫給與情事,應由「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領受人限期30日內繳還,並副知支給機關,屆期如仍未繳還者,由「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如溢領給與為優存利息時,則由「原服務機關」辦理追繳。

三、為期各機關於執行旨揭事項有明確之準據,銓敘部製作「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作成處分流程圖」、「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追繳流程圖」及範例,俾利遵循。

四、至於個案事實於退撫法施行前即已發生追繳原因,而於退撫法施行後追繳程序仍尚未終結之案件,依法務部108年11月19日法律字第10803515440號書函略以,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因法規變動致管轄權變更,應依變更後之新法規決定管轄權之歸屬。是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爰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前即已發生追繳原因,惟於退撫法施行後追繳程序仍尚未終結之案件,原則上應由發放機關(優存利息為原服務機關)依退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追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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