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死亡,其未再婚配偶擇領遺屬年金案件,請依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1號令釋辦理。
縣府109年7月22日府人給字第1094653801號函:
主旨:檢送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死亡,其未再婚配偶擇領遺屬年金案件,請依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1號令釋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未再婚配偶原經銓敘部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主旨:檢送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死亡,其未再婚配偶擇領遺屬年金案件,請依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1號令釋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未再婚配偶原經銓敘部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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