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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縣府109年7月24日府人考字第1090366587號函: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考量聘僱人員應考核其工作表現作為續聘僱之參據,以及終止聘僱契約之事由非屬給假事項,應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僱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其業務需要辦理,爰刪除有關不予續聘僱及終止聘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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