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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補休期限規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02月0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新竹縣政府107年09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70376532號函轉各校在案)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三、參酌前開教育部107年9月11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上開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四、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第3項)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復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第2項)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五、爰此,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各項補休期限同意比照前揭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亦由1年延長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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