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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所屬學校(含幼兒園)之長期代理教師,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聘期延長至112年7月31日止,並自112學年度起全年支薪(聘期自當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請查照。

一、有關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111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2學期新聘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相關事宜,前經本府111年6月1日府授教學字第1119550391號函暨111年12月20日府授教學字第1119551973號函知貴校在案,先予敘明。

二、為保障代理教師權益,本縣所屬學校(含幼兒園)之長期代理教師111學年度第2學期聘期延長至112年7月31日止,並自112學年度起全年支薪(聘期自當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

三、倘代理教師之代理原因發生或實際報到日於當年度8月1日之後,仍以其實際報到日為起聘日期;倘有兼任行政職務情形,即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報本府教育局核准。

四、另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代理教師之聘期,請貴校依相關補助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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