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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所適用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2年6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24654652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12年6月13日台管稽字第1121727220號函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律)辦理。

三、查上開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律業經總統112年1月11日制定公布,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適用「確定提撥制」退撫制度,由公教人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及公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存入公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作為給付退撫給與之準備。銓敘部及教育部依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律第7條規定,分別委任(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局)辦理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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